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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发布时间:19-12-05 阅读量:3977 分享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服务类招标代理

货物类招标代理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承担各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出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的代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代理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分类


        1.招标组织方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2.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另外按项目性质又分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际招标等。
        3.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几种招标方式的区别:
        1、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是指谈判(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4号令可以用谈判方式采购:4条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5条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与公开招标区别:
        1、确定供应商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谈判、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以有采购人、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者从省级以上财政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等标期”不同: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不少于10日。南京市要求头尾日期不算,再增加两日。
        3、评审侧重不同:公开招标对价格关注较多,谈判完全由价格决定,磋商要看综合条件。
        4、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情形: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标准范围、客观分评价不一致、经认定的畸高或畸低评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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